一是界定对外担保的范围。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,可以对开发建设类国有企业、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类国有企业、资源开发类国有企业等融资项目实施担保。二是建立对外担保业务评估制度。对担保业务的担保风险进行认真分析,形成担保业务评估报告,同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,并形成书面决议。三是建立对外担保审批制度。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,由财政(国资)部门审批;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,由财政(国资)部门审核后,报区政府审批。四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。建立企业对外担保跟踪监督机制,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债务清偿等情况,督促被担保企业及时偿还债务;被担保企业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,被担保企业必须提供反担保,化解担保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;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 (区财政局纪检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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